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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交易(采购)中心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交易(采购)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易(采购)中心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中心其他领导担任,成员为各处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
第五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协调监督省交易(采购)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综合处是省交易(采购)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省交易(采购)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省交易(采购)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省交易(采购)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接收、转办和答复公民或法人向省交易(采购)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省交易(采购)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督查、检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省交易(采购)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承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是省交易(采购)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室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收集、报送、保密审查,负责提供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其中,内控协调处还应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协调、配合相关处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议采购处还应做好省交易(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采购栏目推送工作;信息处还应做好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平台的维护和保障。
第八条各处室应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名单报综合处备案。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新的联络员名单。
第九条对影响我省公共资源和政府采购领域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处室应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省交易(采购)中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省交易(采购)中心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省公共资源和政府采购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省公共资源和政府采购交易数据统计信息;
(五)省交易(采购)中心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交易的市场主体差错行为;
(七)省交易(采购)中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省交易(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省交易(采购)中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省公共资源和政府采购领域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省交易(采购)中心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相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交易(采购)中心经审查后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省交易(采购)中心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省交易(采购)中心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前应进行保密审查。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保密审查”的原则,对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应填写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领导签批后,交综合处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守下列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省交易(采购)中心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或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五)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应经发电(发文)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程序和时限
第十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予以公开:
(一)省交易(采购)中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予以公开:
(一)相关处室提出信息公开初步意见;
(二)依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填写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报领导审批;
(四)综合处按照领导签批的审查意见和发布方式进行信息录入、编辑和发布。
第十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处室应当同时起草该文件的政策解读材料,并报请领导审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政策解读材料同步公开。
第十八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成文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成文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成文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成文时间,一般为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交易(采购)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省交易(采购)中心综合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交易(采购)中心综合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省交易(采购)中心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省交易(采购)中心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省交易(采购)中心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交易(采购)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省交易(采购)中心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省交易(采购)中心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省交易(采购)中心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告知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省交易(采购)中心依照《条例》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省交易(采购)中心不予公开。省交易(采购)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省交易(采购)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省交易(采购)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省交易(采购)中心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省交易(采购)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告知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和登记。综合处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处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签批,并在3个工作日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应指定牵头处室汇总办理。
(二)意见办理。相关处室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办理意见,经自我审查和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送内控协调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综合处。不确定信息是否公开时,报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核和保密审查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
相关处室认为申请不应由本处室答复的,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处书面反馈意见并提出理由。
(三)答复和归档。综合处统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处审查办理意见后报领导审签,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归档。
对不符合《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退回相关处室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计算在意见办理流程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交易(采购)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交易(采购)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省交易(采购)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前款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省交易(采购)中心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交易(采购)中心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属于省交易(采购)中心职能范围且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交易(采购)中心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二条省交易(采购)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已移交省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易(采购)中心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