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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财采规〔2022〕3号)
一、起草背景
按照“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财政部门于2015年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注册管理,至此,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准入进入“零门槛”。截至2022年5月,在湖北省注册的代理机构有2118家(含省外注册省内执业389家)。代理机构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部分代理机构存在依法采购意识淡薄,市场综合能力与业务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道德诚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绩效的提升,导致政府采购领域投诉频发、纠纷不断。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代理机构加快转型,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湖北省实际,经研究,省财政厅制定出台《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5章,分别是总则、代理机构管理、记分考核、记分项目及分值和附则。《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记分情况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通过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多次论证,梳理出了65个记分情形。按照行为轻重情形分别对应记3分、6分、12分三档。《办法》明确自然年为记分周期,每周期记分总分为12分。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记满分(12分)的代理机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关于代理机构满分处理。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由各级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间为90天;代理机构连续在两个记分周期内均记满12分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天;连续在三个记分周期内均记满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天。财政部门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二是关于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有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存在一定盲目性,选择的代理机构可能与代理的采购项目不相适应。《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等,从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同时,应完善内控制度和代理机构进退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各方监督。
三是关于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处理政府采购询问质疑是代理机构的职责,不少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投诉,是由于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质疑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办法》将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不当引起投诉或多次投诉事项成立的情形作为记分项,倒逼代理机构重视政府采购质疑,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政府采购投诉举报频发多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