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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督撤字〔2019〕3号》文:经调查核实,四川金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鼎程·叠翠豪庭1#商住楼”“齐辉机械制造扩建项目铝合金加工厂房”“顺鑫·御景名都3#楼”“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三期项目1号标准厂房”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019年4月4日住建部发布通知:经核实,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一级资质企业,32项资质申请业绩造假,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其中,建筑工程一级资质2家,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3家。
建督撤字〔2019〕3号
四川金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0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鼎程·叠翠豪庭1#商住楼”“齐辉机械制造扩建项目铝合金加工厂房”“顺鑫·御景名都3#楼”“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三期项目1号标准厂房”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8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77号),你单位于2018年10月10日签收,并于10月16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4日
建督撤字〔2019〕5号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3月6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华联国际城6#住宅楼工程”和“新川塑钢3#车间”均查无此项目。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5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7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20日
建督撤字〔2019〕6号
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8月2日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5项业绩“孟东路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濮东产业集聚区龙乡路道路建设工程”“经三路道路排水工程第二标段”“五一东路(京开大道-盘锦路)道路排水工程”“濮东产业集聚区绿城路(G106国道-S209)排水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6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6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20日
建督撤字〔2019〕11号
遂平县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1月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18项业绩项目“驻马店市驿城区灵隐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中山路(青春路-建国路)K1+84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森林路(五星路-诗国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开发区2条主干道雨污排水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区丹桂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文慧大道(上塘路-胜南路)K3+00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南复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开发区嘉祥北路雨水管网及收水井工程”“驻马店市富春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区灵芝东路雨水管网及收水井工程”“驻马店市民心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金桂大道(东新路-新西路)K5+790桥梁工程”“驻马店市天运路(湖田路-景昙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区知泉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景华路(前朝路-三新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亭东路(工农路-天城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飞云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工业社区截污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7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建督撤字〔2019〕12号
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6月15日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5项业绩“郾城区水厂至孟庙镇供水管网工程”“新建前周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新建五一路社区城市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原路道路、雨水、污水、通信管道,电力管道工程”“郾城区水厂至龙城镇供水管网工程”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8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建督撤字〔2019〕13号
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8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报业绩材料中,“福万城三期5#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非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河南大程泉谷坊农业一体化集群平房仓”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非上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90号),你单位于2018年10月22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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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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